驳回的商标如何获得注册
商标撤销程序
商标注册号 | 5583805 |
商标图样 | |
尼斯分类 | 41 |
商品/服务 | 学校(教育);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摄影; 公共游乐场;演出;夜总会;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表演场地出租(予以撤销) |
商标申请人 | 海南呀诺达圆融旅业股份有限公司 |
商标撤销程序中,申请人无法看到对方提供给商标局的证据,但申请人可以提起撤销复审,在质证环节中看到对方在撤销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商标撤销复审程序
在复审过程中,我们首先针对复审商标核定的服务项之间是否属于类似服务展开了阐述,申请人认为“公共游乐场”、“表演场地出租”服务项属于单一规范服务项,与其他核定服务项之间不构成类似服务,被申请人在单个服务项上的使用不能一概而论为全部核定服务项上的使用。
同时,针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我们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序号 | 申请人证据 | 我们质证意见 |
1 | 被申请人名下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复审阶段补充证据) | 被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设计形式的“呀诺达”商标与复审商标所指定的核定服务项类别不同,且不存在任何的关联性,无法延及对复审商标的保护; 被申请人在使用对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进行了删减或增减,应当重新进行注册。 |
2 | 被申请人景区的“黎族八音”演出照片 (撤销阶段提供证据) | 照片作为自制材料,存在个人修改的可能,真实性存疑;且无任何证据材料辅佐证明照片的拍摄日期,不能证明其是在指定期间内拍摄所得。 |
3 | 被申请人景区的游乐场项目照片 (撤销阶段提供证据) | 照片为自制材料,存在个人修改的可能,真实性存疑;且无任何证据材料辅佐证明照片的拍摄日期,不能证明其是在指定期间内拍摄所得;同时照片所显示的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服务项不一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项上的实际使用。 |
4 | 被申请人景区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照片 (撤销阶段提供证据) | 照片为自制材料,存在个人修改的可能,真实性存疑;且无任何证据材料辅佐证明照片的拍摄日期,不能证明其是在指定期间内拍摄所得;同时照片所显示的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服务项不类似甚至不相关,无法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 |
行政诉讼程序
商标申请及撤销时间节点一览
时间 | 申请商标 第30683229号 「欢乐丛林」 | 引证商标 第5583805号 「呀诺达欢乐雨林YANODA及图」 |
2018.5 | 提出商标申请 | 对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
2019.1 | 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 | |
2019.2 | 提出驳回复审 | |
2019.3 | 商标局决定不予撤销,提起撤销复审 | |
2019.10 | 商标局决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 | 引证商标部分撤销 |
2019.11 | 提起行政诉讼 | |
2020.3 | 商标撤销公告 | |
2020.5 |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标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 |
2020.7 | 商标局发布初审公告 | |
2020.10 | 商标局发布注册公告 |
我们小结
申请人针对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的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即使收到驳回通知,也并不意味着商标就无法被撤销。因为仍可以通过撤销复审或诉讼等程序达到撤销商标的目的。 在撤销复审或诉讼等程序中,可根据《商标法》、《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对商标使用的相关规定,分析对方证据中存在的矛盾之处或漏洞,提出强有力的质证意见,成功撤销未实际使用的商标。 以知元所代理的上述案件举例,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我们抓住其中的瑕疵、漏洞,通过撤销复审程序,为申请人成功撤销了第5583805号商标。
商标通过初审、获得注册后,商标权利人若未对其进行实际使用,则可能遭遇撤三风险。 商标的实际使用应明确指向核定商品/服务,若商标权人将商标注册在多个商品/服务项上,但仅使用在部分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则针对未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项,仍会遭遇撤三风险。关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行为如何准确判断,可参考我们文章撤三案件中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能否视为商标使用。 若收到商标撤销通知书,也不必过于担心,只需要对商标局提供真实的使用证据,证明自身商标确有实际使用即可。关于如何提供41类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可参考我们文章遇到撤三后41类商标的使用证据如何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