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鑫永丽XIN YONG 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2-11-28 来源: 未知

关于第36546500号“鑫永丽XIN YONG L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073号

申请人:沈振宇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6500号“鑫永丽XINYONG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11465727号“兴亿来XIANGYIL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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