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小小羊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6330717号“小小羊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125号
申请人:陈达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0717号“小小羊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6661830号“小小羊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132386号“小羊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小羊驼”为纯汉字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30日
平克曼商标网是一家专业提供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买卖交易的平台,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需求,欢迎来电咨询!有任何疑问,可以【立即咨询】咱们平台的客服或者添加微信号【15517851322】
了解更多信息!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