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2022-08-27 来源: 未知

◎第22139181号91muzhi商标驳回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拇指游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6年12月05日委托深圳市我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22139181号“91muzhi”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项目“寻找赞助;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
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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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的驳回通知认为:

该商标英文部分与无锡冉馨培训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3661762号“拇指商城THUMRMALL MUZHI0510 MUZHISHANGCHENG”商标近似。(见1456/1468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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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标英文部分与四川牧之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9738111号“牧之”商标近似。(见第1315/1327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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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标与深圳阳光医院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6321731号“网;91”商标近似。(见第1209/1221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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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复审请求
接到商标驳回通知后,深圳市我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认真分析申请商标与驳回商标的异同之处,提出了以下商标驳回复审理由:
1. 本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要素不同,引证商标一是由文字和英文组成的中英文组合商标,其圆形图仅为背景修饰图,非显著识别部分;而申请商标由数字与拼音组成,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要素不同,故申请商标一的整体视觉形象与引证商标整体形象差异显著。
2. 申请商标由数字与拼音构成,引证商标二主要由中文以及图形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要素不同,形态差别明显,故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形象区别明显。
3.引证商标三含义为“91网络”,其中数字“91”无具体含义。申请商标“91muzhi”是申请人对外发布的游戏网站域名,与申请人的中文商标以及企业字号“拇指游玩”相对应,其对应中文为“91拇旨”,其字面意义为“91个拇指”。

三、驳回复审结果
商评委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四、案件总结

本案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关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判定问题。判断《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

  • 首先应当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认定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

  • 其次,应从商标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 再其次,考虑引证商标的独创性及在市场实际使用的知名度;

  • 最后,考虑争议商标所有人是否主观具有明显恶意。


◎第22112026号CZV商标驳回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车质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01日委托深圳市我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22112026号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项目“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
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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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的驳回通知认为:

该商标与哈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0610018号商标近似。
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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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复审请求
接到商标驳回通知后,深圳市我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认真分析申请商标与驳回商标的异同之处,提出了以下商标驳回复审理由:
1.申请商标中的"performance"占比较小,仅作为修饰词,引证商标也仅作为修饰词用,所以不构成近似。
2.申请商标已实际进入使用阶段,经过使用具备了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3.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的字体经过特殊处理后是非普通字体,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的字形区别明显,使得引证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整体上区别明显,故而申请商标不构成引证商标的近似商标。

三、驳回复审结果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610018 号“CARACTEREperformance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四、案件总结
《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是指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近似,而不仅仅是指标志上的近似。判断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上述规定的近似商标,既要从标志本身、商品本身予以判断,也应当对系争商标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权利人之间的特定关系、相关历史渊源、在先权利人意愿以及客观上是否形成市场区分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