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商标注册注意六大事项

2023-01-29 来源: 未知


       企业在加拿大可能面临的六个常见涉及商标问题的错误及对加拿大商标法的新变化的总结与概括:


  1、不搜索。一种商标在别的国家可用并不意味着它在加拿大也可用,因此,在加拿大使用或申请注册商标之前进行商标侵权检索(clearance searches)很重要。这些搜索可以提前找出潜在问题,帮助你减少不必要的法律费用,品牌重塑费用及其它损失。


  2、不注册。要想让商标充分享受加拿大法律的保护,就必须在加拿大注册商标,因为在别的国家注册的商标在加拿大不受任何保护。在加拿大大范围使用你的商标,使之成为某个领域的知名商标,这样,你就可能获得“普通法”规定下的商标权;不过,这无法阻止竞争对手在其它领域也使用同样的商标。相比之下,在加拿大注册的商标则在整个加拿大都受保护。在加拿大注册的商标还可以在你吃商标侵权官司时作为证据为你辩护。


  3、商标许可不当。未签署适当许可协议的第三方冒用你的商标可能导致你在加拿大的商标权受损甚至毁灭。根据加拿大商标法,商标所有者须与任何使用该商标的第三方签署适当的许可协议,并对与该商标有关的商品和服务的“特征和品质”拥有控制权。这条规则常常被忽视,它既适用于与独立的第三方间的协议,也适用于与附属公司及子公司间的公司间协议。


  4、不使用商标。已经在加拿大注册,但至少连续三年没在相关产品和服务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该注册商标可能被删除。若正在使用的实际商标版本与注册的商标版本间存在重大差别,该注册商标也可能被删除。


  5、忘记著作权和著作人格权。在加拿大徽标和设计标志既受到商标法又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徽标一经注册成为商标就不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徽标是由承包商或者是任何除企业在职员工外的第三方创作的,著作权属于该承包商或者第三方(即使承包商或第三方创作该徽标也是由他人出资的)。要想获得徽标的著作权,承包商和第三方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把著作权转让给你。确保著作权转让涵盖不可撤销的放弃“著作人格权”也同样重要。著作人格权是加拿大创造性作品的著作人所享有的一项特殊的权利。它独立于著作权,包括禁止未经同意更改版权作品以致给著作人造成损失的权利,著作人在作品中署名(或不署名)权利及禁止作品与产品、服务或其它事业联系在一起的权利。著作人格权并不随著作权转移;著作人必须明确表示放弃著作人格权,否则,即使著作权转让给别人了,著作人仍享有该作品的著作人格权。著作人格权与文字商标无关,但与标志商标和其他所有版权作品有关。


  6、忽视加拿大商标法的新变化。加拿大商标法将在20162017年出现很大变动。有些变化利于注册人,但有些变化也可能不利于注册人。现将可能涉及的利弊梳理如下:


  利:执行马德里议定书(商标注册申请人只需要通过一个机构(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使用一种语言(法语、英语或西班牙语),提交一份申请,交纳一次费用(目前只有日本的收费分为申请和注册两次收取),就可以向除其原属国之外的所有缔约方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从而免去了分别向这些缔约方的商标注册机关使用不同的语言、递交不同的申请的繁琐工作;对注册前是否使用商标不再作要求(但这也给注册人带来一定的挑战,下文会提到);允许额外的反对理由;允许申请者分阶段申请商标。


  弊:商标注册保护期由原来的15年缩短到10;新的尼斯分类系统可能使商标申请费用上升;由于对注册前是否使用商标不再作要求,商标申请冲突将大幅加剧;需要根据司法常务官要求提交商标独特性证明。


  以上变化应该会鼓励申请者尽早申请加拿大商标,这样才能避免新商标法的弊端;一旦申请通过检查并获准,又可以充分利用新商标法的有利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