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在芬兰,可注册的商标种类有:商品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色彩商标
芬兰采用的商品和服务分类与国际分类一致。一个商标申请可包括两类以上商品,但每多一类需交相应附加费。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芬兰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色彩商标的注册申请。芬兰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5年12月29日芬兰政府成为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成员国,并于1996年4月1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在芬兰得以实施。
芬兰商标法规定,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任何能够将他人或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的符号都可以作为商标;构成商标的可以是具有一般显著性的图形、字词、字母、数字或商品的包装式样、颜色、口号、音响等以及前述的任意组合。
芬兰商标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商标不能获得注册:违背法律和公共秩序或道德。易于欺骗消费者。未经允许,在商标中使用国徽、国旗或其他符号或检验印记以表示国家对同种或相似商品的控制或授权使用,在商标中使用芬兰社区纹章、徽标或某一国际组织 旗帜、徽记或其他标志、名称或名称缩写及任何图形或符号、标识、名称或缩写形式容易造成与此条款中涉及的情况混淆的。
商标中含有一些使人理解为其他人的合法公司的名称或其他人打算补充的公司名称或附属特征以及其他人的名字或肖像,而且显然涉及的名字或肖像不是指那些早已去世的人。
商标中含有某些使别人理解为文学艺术作品的标题,而这个标题是独一无二的,或者商标中含有某些侵犯别人这样的艺术作品版权或别人对照片的所有权的因素。
该商标能造成与另一个贸易的名字或受保护公司的名字相混淆,或能够造成与附属公司名称或其第二特征相混淆或能造成与其他人先于其申请并获注册的商标相混淆,或在注册申请提交时能造成与其他人长期使用所产生的特征相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