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商标注册构成要素
一、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西班牙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能够将一个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另一个人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
商标可以是文字、文字组合、姓名;画像、图案、符号和图形;字母、数字及其组合;也可以是三维标志,包括包产的包装、容器和外形,或产品的商业装潢;以及任何上述所列要素的组合。
对于商号的注册没有强制性规定,但不能违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8条的规定,即,只要商号的所有人证明他已经在西班牙领土上使用了这一商号,该商号就应获得保护。
机构名称如被认为是可以使该机构为公众知晓,并用来区别其他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机构的标记或名称,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这种机构名称的注册只能是为某地的市行政区或者申请书中指明的行政区。对公众开放的每一个机构,只能有一个名称注册;这一名称可
以由该市行政区主要机构和位于该行政区的分支机构使用。
二、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仅仅由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标记构成;
2.仅仅由在日常语言中或已经在商业活动中习惯用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标记或表示构成;
3.仅仅由商业中用以指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目的、价值、产地来源、产品生产的日期,或者指出商品和服务的其他特点的标记或表示构成;
4.出于一种技术标准的理由而构成的形状,或商品本身性质产生的形状,或对商品的内在价值易产生欺骗性的外形;
5.与法律和公共秩序或者公认的社会道德规范相违背的商标;
6.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自然特性、质量和其他特征,或商品或服务产地来源发生误解的商标;
7.单一颜色(能证明是一种被设计出的形式的情况除外);
8.由西班牙的国家名称、国徽、旗帜、勋章或其他标志复制的标记,或模仿以及由西班牙的社会团体、自治市区、省或其地方机构的名称、徽记、旗帜、勋章或其他标志复制或模仿而成的标记。除非经过批准,但即便如此,上述名称或标记也只能作为商标最显著成分附属要素;
9.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依照巴黎公约第6条的规定理应在西班牙被驳回的标记。这样的标记仅仅可以作为商标最显著成分的一种附属要素出现;
10.由西班牙或其他国家使用的官方保证标记和公共标记复制或模仿而成的标记,除非这种使用是经过专门批准的;
11.与一个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与之在发音、外观或含义上构成近似,并且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可能在市场上引起混淆,或者容易使人将其和在先商标联系起来的;
12.与一个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或者发音、外观或含义上与其构成近似,并且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和该在先公司名称的所有人的营业活动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类似的商标,不能获准注册。但
是,如果该商标申请人能提供在先注册人的同意书,并且在必要时,采取了防止与商业名称混淆的适当措施,则可以获准注册;
13.与一个在先已申请或注册的机构名称相同,并且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与该机构名称注册时填报的营业活动相同的商标;
14.除非经正式同意,不属于申请人的他人的法定名称和肖像,以及对大多数人来说,可以证明某人身份的、不属于申请人的名字姓氏、笔名或其他有关表示的标记;
15.对他人已注册标记或标志的名誉构成侵害的标记或标志;
16.除非经有关权利所有人的正式同意,对享有版权或工业产权保护的创作进行复制或仿冒的标记或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