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巴布韦商标注册构成要素
一、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除证明商标外,“商标”是指用于或准备用于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标志,用来表示在交易过程中该商品和服务和该标志所有人或注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 标志包括具有显著性的设计、标语、图案、品牌、标题、标签、票签、姓名、签字、文字、字母、数字或上述任何形式的组合。 津巴布韦商标注册分为A、B、C、D四部。在A部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包含或至少由下列一个基本要素组成:
1.以特殊或特定方式表示的公司、个人或企业的名称;
2.注册申请人或其前任的签字;
3.任意组合的文字;
4.未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特性或质量的文字,并且不属于通用地名、姓氏;具有第二含义的地名或姓氏可以注册;
5.任何其他显著性标志。不属于上述1-4项的姓名、签字或文字,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显著性的证据。
“显著性”是指能够用来区分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和其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特性。在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时,注册官可以考虑商标本身的显著性以及该商标经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该使用可以是申请人的使用,也可以是得到申请人授权的其他人的使用以及注册使用人的使用。
如果将尚健在人士或刚刚去世的人的姓名或标记用作商标,注册官在审查该商标注册之前,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这个人或其代表人同意将其姓名或标记用作商标的证据。对于将政府标记用作商标注册的,注册官也可以要求提供相应部门同意其注册的证据。 能够区别不同所有人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可以在B部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有明显的空白区域,注册官可以规定只能在空白区域填补描述性事项。
二、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对于容易造成欺骗或引起混淆,违反法律或道德的标志,或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不予注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混淆的,不予注册,诚实共同使用人除外。单个化学元素或化合物的名称不得在化学品上申请注册。 带有以下字样或设计的标志不得注册:“专利”、“已获专利”、“已注册”、“已注册设计”、“版权”以及其他类似内容的文字,“红十字”或“日内瓦红十字”的文字,日内瓦和其他红色十字标志,红底白色或银色的瑞士联邦十字标记,或其他类似颜色的此类标记,津巴布韦军队的标记或与之近似易造成误认的标志,津巴布韦国旗标志,以及其他容易使人认为申请人已经得到总统或政府授权或恩赐的字样或设计。
如果注册官认为某个商标使用在相关类别的部分商品或服务上会引起混淆或欺骗,注册官可以要求申请人保证只在不会引起混淆或欺骗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