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名可作为商标使用,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2022-11-28 来源: 未知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对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做了以下详细解释:

本条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 市辖区;地级地市、自治州、地区、盟;省级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以我国民政部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为准。本 条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包括全称、简称以及县级以上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旅游城市 名称的拼音形式。

首先,除去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可以使用县级以上地名外,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也可作为商标使用,比如陕西省安康市,“安康”两字有强于地名的含义,类似这种词就可以作为商标申。陕西省西安市,“西安”除地名外无其他公众知晓的其他含义,所以“西安”两字就不能作为商标申请并使用。

本条中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指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 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 的中文译名。

本条中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 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

这里提到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比如陕西省安康市,“安康”两字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类似这种词就可以作为商标申请并使用的。陕西省西安市,“西安”除地名外无其他公众知晓的其他含义,所以“西安”两字就不能作为商标申请并使用。

其次,《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以下几种地名注册商标的情况除外,不适用于商标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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