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7有限公司与甘井子区华龙南园优倍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2-11-28 来源: 未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3498号原告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法定代表人金相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井子区华龙南园优倍日用品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龙南园32号3单元2层1号。经营者娄德广。本院在审理原告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与被告甘井子区华龙南园优倍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负担。审判员  马剑飞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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