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商标被侵权,已知的被侵权已有5次之多

2022-11-28 来源: 未知

“三一”重工从1994年成立以来,已经经历过不少的年头,现今已经发展成为中国最大、全球第五的工程机械制造商,也是全球最大的混凝土机械制造商。该公司产品包括很多方面,主要有混凝土机械、挖掘机械、起重机械、桩工机械、筑路机械等,其中很多方面的发展已经成为国内首位甚至世界首位。

其实在很早之前,“三一”商标就屡屡遭受侵权,前四次印象比较深是因为这四次都是一年之内遭受的侵权,而今,又出现了关于此商标的被侵权行为。

案件由来是: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有第7类挖掘机等商品上的“三一”商标,以及第11类汽灯、车辆灯等商品上的“三一”、“新三一”商标的专用权,而随着公司的发展,商标们在两项领域之中都存在高度的存在感和知名度。

但是被告企业在自己的官网上未经三一重工授权直接用“三一”作为公司简称,并在 “三一纳米路灯”等产品中着重突出“三一”二字,而且被告企业在宣传中也同时运用了以“三一”为主体的广告。

所以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利对自己所注册的商标进行合理的维权,被告在已经知道“三一”是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之后,还是在自己企业的宣传中使用“三一”等字样,侵犯了其商标所有权,并以此获取高额的利润,在市场中形成了不正当竞争。

经详细调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报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原告公司进行损失赔偿和诉讼支出赔偿,由此这一案件算是得到一定的了结。

被告企业对原告企业进行商标侵权,因为原告已经在大众中存在一定的知名度,属于驰名商标的范畴,受到跨类的扩大保护,再加上被告使用的字眼与原告的商标在视觉上一致,确实属于相似甚至相同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并且减弱了“三一”对三一重工的联系,分散了人们的注意力。

因为原告又是知名度大的重工企业,其商标的价值相对较高,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损失以及声誉有很大的减弱作用,总的来说承担的赔偿也相应较大。

商标侵权尤其是对驰名商标的侵权不是停止商标侵权就能够解决的,侵权人在侵权之前要想一想这么做的意义以及之后所承担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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