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小黄车商标案有新进展 双方称愿意接受调解

2022-11-28 来源: 未知

ofo小黄车是一个无桩共享单车出行平台,缔造了“无桩单车共享”模式,致力于解决城市出行问题。

据了解,原告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所以提起诉讼,是因为他们将“小黄车”三个字注册成了商标,而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将“ofo小黄车”在App名称、App启动界面、用户登录界面、官方广告宣传以及活动中持续地、多次地使用在显著位置,并且在多类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ofo小黄车”、“小黄车”等商标,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今年7月,因认为“ofo小黄车”侵犯了“小黄车”的注册商标,“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ofo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原告数人公司诉称,被告ofo未经许可,使用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ofo在多类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ofo小黄车”、“小黄车”等商标;并于2017年5月17日正式将品牌名称从“ofo共享单车”更改为“ofo小黄车”。这种行为容易导致混淆,通过一系列的使用、宣传、促销活动,使得相关公众均认为“小黄车”即指代被告。

ofo方面称,原告数人公司2015年7月29日申请注册“小黄车”前,ofo事实上已经在市场上推出“黄色自行车”,并使用“ofo”及“小黄车”,媒体也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且均以“小黄车”称呼被告“ofo共享单车”。原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车相关的商标,高度关注互联网出行,应当知晓“ofo小黄车”的事实,其在后申请注册“小黄车”商标,不应当属于巧合。

ofo方面认为,“原告长期未真实商标性使用’小黄车’,而是通过诉讼牟利。”该案未当庭宣判,在庭审之后,双方表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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