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ng及图”与“BING”是否构成商标近似?

2022-11-28 来源: 未知

微软的搜索引擎业务bing(必应)在欧美市场上的份额攀升,但是在国内的发展却并不那么如意。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本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主要用于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开发的计算机软件;搜索引擎软件;移动装置软件;图形用户界面软件;语音识别软件等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在“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其现在核定使用的“电缆、绝缘铜线、电缆接头套”等商品,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甚至是消费群体等都差异都很大,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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