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母草”是商标而不是通用名称
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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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另外,四川妍馨公司提出“益母草”争议商标的表现形式不具有显著性的理由。笔者认为,“益母草”争议商标图样采用“文字+中草药树叶形状”的表现形式,普通消费者并不具备识别绿叶图形是否为“中草药树叶”的能力,一般会将文字、图形、弧线等相结合整体加以识别。争议商标由“益母草”文字与绿叶图形、椭圆图形及线条有机组合而成,并指定了使用的颜色,整体识别感较强,具有一定的识别作用。
综上所述,四川妍馨公司申请撤销“益母草”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益母草”是商标而不是通用名称。平克曼商标网是一家专业提供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买卖交易的平台,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需求,欢迎来电咨询!有任何疑问,可以【立即咨询】咱们平台的客服或者添加微信号【15517851322】了解更多信息!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