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专利法下AI专利发明人资格分析

2022-11-28 来源: 未知

2020年9月21日,英国和威尔士高等法院专利法院驳回了Stephenl.Thaler博士的起诉,判决AI机器创造的发明不能获得专利,因为根据英国专利法,AI机器不是自然人,因此没有资格成为发明者。这一判决凸显了在现有专利法律制度下处理人工智能发明面临的问题的复杂性。

由于Thaler博士分别于2018年10月17日和11月7日向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提交了两项专利申请(GB1816909.4和GB1818161.0)。在上述申请中,Thaler博士将被称为DABUS的AI机指定为唯一发明人,并将AI机的所有者指定为申请人。申请人认为:1。英国专利法(1977)和欧洲专利公约都没有明确限制对自主机器发明的保护,也没有将发明人限制为自然人;2.上述发明由人工智能机器创造。根据英国专利法第十三节,发明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签名。

2019年12月4日,UKIPO决定驳回上述申请,理由是:由于DABUS是机器而不是自然人,不能视为发明人,不符合英国专利法第七节和第十三节的要求;而且作为机器,DABUS不能拥有知识产权,也不能签订任何合同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申请人。因此,即使DABUS被视为发明人,根据英国专利法第七节,DABUS的所有者也不具备申请该专利的权利。

专利法院驳回了Thaler博士对上述驳回决定的起诉,支持并进一步扩大了UKIPO的立场。法院认为,只发明一件事不会导致授予发明人的专利。要授予发明,必须申请专利,只能由人完成。因为AI机器不能为其发明提交专利申请,所以根据现行的英国专利法,它不能被视为发明人。法院还认为,人工智能机器不能拥有和转让产权,而发明、专利申请和专利本身都是产权。

在判决中,MarcusSmith法官还指出,Thaler博士将专利法第十三节作为诉讼争议的出发点,是根本的误解和错误。专利法第十三节不应孤立理解,而应在专利法体系中,特别是结合专利法第七条——诉讼的正确出发点。

《英国专利法》第七条对申请专利、获得专利和被称为发明人给予了详细规定。即:

(1)任何人可以单独或与他人共同申请专利。

(2)一项发明可以授予专利-

(a)基本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

(b)优先于上述规定的任何(多)人,基于任何成文法则或法规,或任何外国法律或条约或国际公约,或发明人在英国发明前拥有全部产权(而不是公平权益),基于发明前与发明人签订的任何协议的可执行条款;

(c)在任何情况下,是上述(a)或(b)段所述的任何人或所述的任何人的合格(多个)继承人和所述其他人的合格继承人;并且不授予他人。

(3)本法中,与发明有关的发明人是指发明的实际设计者,应当据此理解共同发明人。

(4)除非有相反的规定,申请专利的人应当视为有权按照上述第(2)款获得专利的人,共同申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应当视为人。

MarcusSmith法官认为,根据英国专利法第七节(1),DABUS不能申请专利,因为它是机器而不是人,专利法第七节(2)穷尽了有权获得专利的情形,即第七节(2)(a)(b)(c)规定的相应三种情形。专利法区分了权利的原始产生和权利的后续转移。由此产生的行为赋予发明人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基本权利,与第七节(2)(a)规定的情形相对应;第七节(2)(b)(c)规定的两种情形是衍生权——源于发明人从第七节(2)(a)规定的情形转移。对于上述两项专利申请,Thaler博士认为DABUS是唯一的发明人,并否认自己是发明人。但由于Thaler是人但不是发明人,DABUS是发明人但不是人,上述两项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七节(2)(a)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由于DABUS是物而不是人,它不能拥有和转让权利。因此,即使将DABUS视为发明人,上述两种专利申请也不能落入第七节(2)(b)(c)规定的两种情况,因为这两种情况是作为能够拥有和转让权利的发明人获得的衍生权利。

根据判决,法院认为,在英国专利法体系下,机器仍不能作为合格的发明人,不能拥有产权,不能转让产权。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鉴于机器所有者的自然人是否可以申请专利,法院认为这不是一种不正当的观点,以避免这个问题。这说明主客体的二分法仍然是基本原则,机器与人的本质区别对专利制度有着深刻的印记。

虽然判决不是终审判决,但至少可以看出,赋予人工智能机器发明人身份仍存在法律争议。此外,鉴于上述专利申请的同族申请在欧洲、美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中国、韩国、以色列、印度、加拿大等地提交,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关于AI机器人发明人资格的司法判决具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