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2022-11-28 来源: 未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此为商标撤三。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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