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拓展反应在哪些方面?
2022-11-28
来源:
未知
“驰名商标”(well-knowntrademark)又称之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現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添加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会员国。和别的添加《巴黎公约》的会员国一样,根据该公约的要求对驰名商标给与独特的法律法规保护,早已成为我国商标法纪工作上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驰名商标,是我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依据公司的申请办理,官方网评定的一种商标种类,在我国中国为群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
1、严禁不善注册将与别人驰名商标同样或类似的商标在非相近产品上申请办理注册,且很有可能危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商标局能够驳回申诉其注册申请办理。早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能够恳求商标审查联合会给予撤消。
2、严禁不善应用将与别人驰名商标同样或是类似的商标应用在非相近的产品上,且会暗示着该产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有某类联络,进而很有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遭受危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恳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机关给予制止。
3、严禁做为商标应用自驰名商标评定生效日,别人将与该驰名商标同样或类似的文本做为企业名字的一部分应用,且很有可能造成群众错认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机关未予备案;早已备案的,驰名商标注册人能够恳求给予撤消。我国调整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里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拓展至非相近产品或服务项目上,宣布以法律方式建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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