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不应该只是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通知,迅速驳回了第58130606号杨倩、第58108579号陈梦、第58265645号全红禅等109项商标注册申请(含一标多类)。
在第32届奥运会上,中国运动员勇于挑战,超越自我,以优异的成绩为祖国和人民赢得荣誉,杨倩、陈梦、全红禅等一批优秀运动员脱颖而出。不出所料,杨倩等优秀运动员成了不少商家和自然人眼中获取商业利润的香饽饽,他们的名字很快被恶意抢注申请商标。这种以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不仅侵犯了奥运会运动员的姓名权等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公众感情,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环境和市场秩序,影响非常恶劣。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果断驳回这些商标恶意注册申请,体现了依法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明确态度,值得充分肯定。
对于这种旨在不正当利用奥林匹克运动员声誉营利、恶意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及时予以驳回是题中之义,但惩治恶意抢注商标不能止于此。以往的一些案例和案例表明,虽然很多恶意抢注商标的申请被依法驳回,但有些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恶意抢注商标。很多恶意抢注商标的人总是寻找另一个机会卷土重来,以至于依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陷入了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循环。可见,惩治恶意抢注商标不仅要驳回,还要进一步探索治理的良策。
商标恶意抢注屡禁不止,其关键病变在于违法成本低。2017年4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商标注册费从每件600元降至300元,有效激发了市场创新活力,但客观上也要求恶意抢注者申请注册商标。违法成本只有300元,恶意抢注者不会有切肤之痛。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恶意抢注的权利人要想依法维权,往往要支付比恶意抢注者违法成本更高的维权成本,甚至可能陷入追回一只鸡,杀一头牛的尴尬,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商标恶意抢注的违法行为。
本质上,一些商家或自然人对商标的恶意抢注成瘾,源于缺乏诚信,而缺乏诚信的背后,是对恶意抢注者没有牺牲失信惩戒的大棒。目前,我国尚未在商标注册领域引入信用惩戒机制,即使恶意注册商标被驳回,恶意注册商标也只承受道德鞭挞和舆论谴责。这样的轻饶,恶意抢注者自然会滋生大法不犯,小错不断的戾气,大搞恶意抢注商标乐此不疲。
惩治商标恶意抢注的违法行为,不仅要驳回抢注的商标,还要坚持标本兼治。不仅要在扎紧审查、异议、撤销等各个环节栅栏的基础上,通过修法、出台司法解释、制定规定等方式,大大提高商标恶意抢注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让恶意抢注者偷鸡不成蚀把米;还要加大信用处罚力度,将恶意抢注者列入失信黑名单,给他们戴上一地失信,处处受限的紧箍咒,强迫他们主动打消恶意抢注商标的小九九歪念。
此外,鉴于权利人依法维权的客观收益和成本性价比过低,应优化姓名权或形象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和机制,在举证责任和诉讼成本承担方面合理向权利人倾斜,以降低维权成本,激发权利人依法主动维权的积极性。唯有如此,恶意抢注者才没有碰瓷的信心,切实减少商标恶意抢注的发生才是真正可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