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和客体的四种关系有哪些
主体和客体的四种关系有哪些
主体和客体是认识论的一对基本范畴。主体是指认识者,即在社会实践中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人。人生活在各种社会关系中,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作为认知的主体,人可以作为个体、群体的一员或整个人类的一员出现。因此,主体的存在形式可以分为个体主体、群体主体和人类整体主体。个体主体是认知主体的基础和细胞,任何认知活动总是通过每个个体的认知活动来实现的。恩格斯说:人的思维“只作为千百万人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个人思维而存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5页)群体主体是指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进行认知活动的社会共同体。如民族、阶级、政党、国家等组织和团体。人的整体主体把整个人看作是认识的主体,人对整个客观世界的认识是在整个人的不断过程中实现的。主体的基本特征是主动性和创造性。客体是指被认识的人,是与主体相对应的客观事物和外部世界,是主体认识和改造的一切客体。原则上,客观存在的一切都可以成为人类认知和改造的对象。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作为人们认识和改造的对象,只能是物质世界的一部分,即只有那些进入人们认识和实践活动范围,并与主体交换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事物,才是现实的对象和对象。客体主要包括自然客体和社会客体。人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客体的基本属性是客观性和客观性。[1]
主客体关系与基本哲学问题密切相关。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体独立于主体而存在;主体不是被动地适应客观世界,而是在实践中主动地反思和改造世界。唯心主义颠倒了主体和客体的关系,认为客体依靠主体而存在,没有主体就没有客体。主观唯心主义者陆九渊说:“宇宙是我的心,我的心就是宇宙”;贝克勒说:“事物是感情的集合”,“存在就是被感知”。客观唯心主义者黑格尔认为主体是“绝对观念”,自然和社会是绝对观念的外化。机械唯物主义承认客体不依赖主体,但不知道主体对客体的积极作用。他们都没有正确地解释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主体的积极作用日益增强,客体的范围逐渐扩大,认知手段的中介作用日益突出,主客体关系日益复杂,成为当代认识论的重要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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