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谷丰懋 WUGUFENGM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3166759号“五谷丰懋 WUGUFENGM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346号
申请人:广东华懋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66759号“五谷丰懋WUGUFENGM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85579号“五谷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285644号“五谷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62022号“五谷丰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77206号“五谷丰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555775号“五谷丰登黄金万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007767号“五谷丰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五谷丰登”、引证商标六的主要认读部分“五谷丰盈”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饲料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坚果(水果)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但因其是否获准注册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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