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注标志在商标实践中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022-11-28 来源: 未知

《商标法》第 11 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实践中有些在用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但经过长期使用,逐渐被消费者认可,提到该商标,消费者马上知道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具备有显著性特征,对于这类商标,法律允许申请商标注册。如“永久”、“五粮液”、“两面针”等商标,有的反映了商品的质量或原料,有的原本就缺乏显著性,但因长期使用,广为消费者熟知,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因而这些商标注册申请均被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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