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有种情况当属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从上述规定可知,这两个罪名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换一句话也就是,如果是在类似的商品上,或者说是在不同种的商品上使用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则不构成犯罪。
在刑事司法实务领域中,不支持跨类保护。这与民事侵权领域极不相同,在民事司法领域,如果是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也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如果涉案商标是驰名商标,就实行跨类保护,只要是在商品上使用,无论是使用在什么商品上,都构成商标侵权。
由此,我们就可以归纳出,在假冒注册商标类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将商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还是使用在相似的商品上:如果是前者,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是后者,则不构成犯罪。名称一样,但用途不一样的,不是同一种商品,无罪;用途类似,但原材料不一样的,不是同一种商品,无罪。
正如前面所述,假冒的究竟是同一种商品,还是类似的商品,这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那么,怎么区分同一种商品与类似商品,避免把类似商品看成同一种商品非常关键。
所谓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由于同种商品与类似商品之间,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同种商品与类似商品之间存在着容易混淆的特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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