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注册满足的条件分析
声音商标是一种非传统商标,2014年5月1日开始,《商标法》修正案就增加了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其与其他可以作为商标的要素(文字、数字、图形、颜色、气味等)一样要求具备能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基本功能,即商标需要具备显著性,能够使消费者对其有明确的认知。
那么声音商标满足什么样的条件能够使商标注册成功呢?一般情况下声音只有在长期使用之后,与某种商品或服务建立起联系,才会显出其显著性,这样之后的商标在注册中才有可能获得商标局的核准,具体满足的条件是:
①声音商标注册应该满足实质性条件。也就是说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与一般的商标一样,需要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以及判断,消费者在一般情况下能从听觉角度根据声音实现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分,声音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那些不能实现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声音则无能进行注册,例如生活中常见的动物叫声、喇叭声、爆竹声等;
②声音商标的注册需要满足非功能性的要求。功能性是指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或者是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所必不可少的。所以非功能性就是指那些不具有自带功能的声音。比如机械发出的特定的声音atm机的数钞声就不能注册为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最常见的就是小霸王游戏机采用的名播音员李扬所说的“哈哈小霸王其乐无穷”的声音,该声音商标也开创了中国声音商标的先河。
关于声音商标保护,是直到WTO的《TRIPs协定》出现才取得了进展,其中的规定表示“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区分一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就应可构成一个商标。”这也更加推动了声音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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