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罪的严重性有哪些

2022-11-28 来源: 未知

假冒商标罪的严重性有哪些?随着卖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增加,在强大的利益驱使下使假冒他人商标的行为也衍生而出,面对这种日益增加、严重化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刑法做为了商标保护的重要部分。

那么,假冒商标罪的严重性有哪些?

一、假冒商标罪的行为

1.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但是刑法第213条仅仅将上述第1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他三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

二、假冒商标罪的处罚措施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所谓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所谓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所谓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所谓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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